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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监管还有多项细则待出

原标题:金控监管还有多项细则待出

  本报讯国务院新闻办召开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央行副行长潘功胜、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长刘长春、央行宏观审慎管理局局长霍颖励昨日就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和央行发表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进行政策解读。

  潘功胜表示,《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的实施,将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纳入监管,坚持金融业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原则,从制度上隔离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有利于防范风险跨机构、跨行业、跨市场的传染,推动金融控股公司开展有益的创新。不过,上述两条政策法规的推出只是意味着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工作正式起步,后面还是有很多监管细则有待明确。潘功胜透露,《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初步搭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政策框架,但这两项仅仅还是框架层面的规范,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需要更具体、更细的操作规则,比如说并表管理的规则、资本管理的规则,关于关联交易管理规则等,前期央行在这些方面也做了充分的准备。

  从制度上隔离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

  《准入决定》授权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市场准入管理,实施监管,并明确在我国境内的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类或两类以上的金融机构,具有规定情形的,应当提出申请,经批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对于为何在央行公布《金控办法》之前,国务院层面还要出台《准入决定》,据刘长春解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问题,司法部会同人民银行就建立健全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广泛征求意见,经过深入研究论证,认为有必要对金融控股公司准入设定行政许可。设定这项行政许可,有利于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发展,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而且,这项行政许可与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或者实际控制金融机构的行政许可不重叠,也不冲突。

  潘功胜表示,对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准入和监管,体现了金融业是特许行业的理念,也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从国际上看,由于金融控股公司通常规模大、业务多元、关联度高、风险外溢性强,像美国、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都有专门的立法,明确了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许可和监管。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主要国家和地区更加强调整体监管,以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为核心,降低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的复杂性、传染性和集中性,提高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充足、公司治理、风险隔离等审慎的监管标准。

  后续多项监管细则待出台

  值得注意的是,《金控办法》的出台并不意味着对金控公司的相关监管制度已经健全,这其实只是一个起步。潘功胜表示,《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初步搭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政策框架,但这两项仅仅还是框架层面的规范,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需要更具体、更细的操作规则。

  霍颖励也透露,今后央行还会制定一些细则,包括并表的细则、关联交易的细则,资本细则等。

  《金控办法》的推出,体现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继续实施金融业的总体分业经营。潘功胜表示,我国金融业实行的是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的架构。这种格局是在长期实践中探索形成的,符合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现状,应当予以坚持。

  潘功胜进一步补充,在国际上,主要的经济体也都大多采用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由金融子公司实行分业经营。这种制度框架的安排,使股权结构和组织架构更加简单、明晰、可识别,有利于更好地隔离风险,加强集团整体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也符合现代金融监管的要求。

(文章来源:财富动力网)

责任编辑:JNQ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