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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教师惩戒权 更要找到安全区

原标题:赋予教师惩戒权,更要找到安全区

  《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下称《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4月29日通过,自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在全国率先对教师教育惩戒权进行了立法,赋予教师必要的教育惩戒权,意在解决对学生不敢管、不愿管的难题。

  教师需要不需要惩戒这个职业权力,或许争议并不大,真正的难点在于:一是如何实现赋权与限权的平衡;二是如何实现保护与约束的平衡,即解决好作为教育手段在惩戒与体罚之间界线的难题。否则,简单的赋权还是会让教师行使起来投鼠忌器,不敢用、不愿用。

  从《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对于教师惩戒权的规定来看,明确赋予教师惩戒权,让惩戒作为教师教育管理学生的手段有合法的依据,的确是一种进步,但同时又流于原则化与模糊化,概括来说“可以惩戒但不能体罚”,但问题是哪些是合法的惩戒方式,哪些属于体罚?理性来说,模糊化的说法恐怕很难消弭教师和家长之于惩戒标准与尺度方面的分歧,无助于实务的运用。

  这也与教师惩戒权立法的复杂性有关,该条例在此前的审议中,老师可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跑”的条款就被删除,目前的《条例》,可说是对不同分歧采取“看着办”模糊化的处理方式,以绕开争议;同时,这也与立法的局限性有关,学校安全条例着力点是学校安全管理,并非立足于教师教育管理的专项法律,也不是专门针对教师惩戒权力方面的细则与办法,很难提出完整的可操作的法律依据。

  立法赋予教师惩戒权只是第一步,只是解决了“有”的问题,要想从“有”到“用”,恐怕更需要为教师行使惩戒权找到安全区,这是从制度、法律再到办法的体系问题,很难毕其功于一“法”,尤其需要跳出“立法多门”的窠臼,从顶层设计到地方的实践,都须有通盘的思路,整体联动来推进,进而形成体系。

  一方面应加快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的修订完善,明确教师惩戒权力的定位、界线,既赋权又限权,让教师行使教育与管理的职业权力合法化,以利于维护学校教学与教育活动的基本秩序;同时,通过权力“清单化”与授权化,未授权的即为禁止的、非法的,具体到惩戒即是什么情形的行为采取什么样的手段与措施,辟出惩戒权力行使的安全区。

  另一方面,依据法律制定配套包括惩戒实施范围、程序、形式等具体教师运用惩戒权力的实施办法,给教师实务操作一本具体的指南,保证惩戒权力在安全区内行使,创造教师惩戒受信任的制度环境。包括广东围绕教师惩戒权的立法,《条例》实施不应是终点而该是起点,按照赋权惩戒的原则,制定出区别不同情形、不同年龄学生合理有效的惩戒办法,明确属于体罚侮辱行为的禁区,配套争议认定裁决机制等等,真正让戒尺能用、管用,这才是“率先”与“探索”的意义所在。

(文章来源:羊城晚报)

责任编辑:JNQSS